經紀業務
(一)經紀業務
招證香港擁有完善強大的機構和零售銷售以及其支持團隊,為客戶提供高效高質的全方位交易服務,創造多元化增值收益。客戶可透過同一戶口,穿梭買賣中國內地、香港及不同海外市場各種證券、期貨及其相關衍生產品,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以外的海外股票、滬港通、深港通、新股認購、股票期權及其他衍生產品,證券借貨及沽空, 證券融資, 債券交易等產品交易。公司擁有安全、快捷、現代的電子全平台交易和專人服務,實現全天候回應,讓客戶可靈活把握全球投資機遇。

產品與服務
  1. 香港股票
  2. 中國內地以外的海外股票
  3. 滬港通、深港通
  4. 環球期貨
  5. 新股認購
  6. 股票期權
  7. 證券借貨及沽空
  8. 證券融資
  9. 債券交易
  10. 結構性金融產品
交易平台
提供港股美股一站式平台
  1. 中國內地以外的海外股票交易平台
  2. 期貨交易平台
(二)機構業務
招證香港擁有完善的機構銷售和支持團隊,覆蓋大部份中國內地及中國內地以外的知名機構客戶。憑藉銷售團隊與各地區投資基金經理建立的緊密關係,助力項目承銷推廣順利進行,確保發行成功。

產品與服務
  1. 香港及中國內地以外的海外市場交易服務
  2. 構建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的密切交流平台
  3. 為機構投資者推薦具優質投資價值的投行項目
  4. 提供專業化、定制化的股票研究服務
  5. 與機構投資者在創新業務上合作
  6. 為客戶提供定制化股票衍生產品解決方案,提供股票收益互換、結構性票據等產品,涵蓋A股、港股、美股等主要市場
(三)場外業務
招證國際(或透過其子公司)現已開通多類型場外業務,包括場外期權報價交易業務、結構化産品定制業務、跨境互換業務、ETF做市與交易服務及其他各類投資解决方案,突破地域限制,實現海內外雙向投資,滿足合資格專業客戶的投資需求和多資産配置需要。
港股交易規則
交易於週一至週五(公共假期除外)進行,交易時間如下:
交易時間全日交易半日交易
競價時段
開市前時段上午9時正至上午9時30分上午9時正至上午9時30分
持續交易時段
早市上午9時30分至中午12時正上午9時30分至中午12時正
延續早市中午12時正至下午1時正不適用
午市下午1時正至下午4時正不適用
收市競價時段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下午4時正至下午4時08分與下午4時10分之間隨機收市中午12時正至下午12時08分與下午12時10分之間隨機收市
備註: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將沒有延續早市及午市交易。如果當天沒有早市交易,則當天亦也不會有延續早市交易。
取消買賣盤
可於同一個交易日的午市開始前三十分鐘取消早巿的買賣盤。
開巿報價
  1. 開市前時段內作出的開市報價須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最先買盤價(在當日沒有最先沽盤的情況下)或最先沽盤價(在當日沒有最先買盤的情況下)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如有)的九倍或以上。
  2. 在持續交易時段作出的開巿報價須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1. 在當日沒有最先沽盤的情況下,則最先買盤價必須高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價減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根據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數目);
    2. 在當日沒有最先買盤的情況下,則最先沽盤價必須低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價加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根據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數目)。
    但是,如有上日收市價,則該最先買盤價或最先沽盤價在任何情況下應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的九倍或以上。
報價
規則第506條規則第506A條
對於除開巿報價以外的任何非自動對盤股份的報價,買盤(競價買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對於除開巿報價以外的任何自動對盤股份的報價,買盤(競價買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低於當時沽盤價一個價位之間的價格;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A.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當時沽盤價之間的價格;
B.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二十四個價位與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之間的價格;及
C.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沽盤價一個價位,與及當時沽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
A.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當時沽盤價,與當時沽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B.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與當時沽盤價、上日收市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及
C.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高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減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或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減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最後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但是,如果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則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或高於最後買盤價。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最後沽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但是,如果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則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或低於最後沽盤價。

規則第507條規則第507A條
對於除開巿報價以外的非自動對盤股份的報價,沽盤(競價沽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對於除開巿價以外的自動對盤股份的報價,沽盤(競價沽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高於當時買盤價一個價位之間的價格;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A.
限價盤的價格為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當時買盤價之間的價格;
B.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為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二十四個價位與及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及
C.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買盤價一個價位,與當時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
A.
限價盤的價格為介乎當時買盤價,與當時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B.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為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與當時買盤價、上日收市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及
C.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加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或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加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最後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但是,如果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則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或高於最後買盤價。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
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最後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但是,如果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則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或高於最後買盤價。

規則第506條、第506A條、第507條及第507A條不適用於競價盤。競價盤只可按規則第501G條在開市前時段輸入系統。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只可在規則第501(1)條規定的交易時間內輸入系統中,但延續交易證券的該類買賣盤亦可在延續早市輸入系統(如適用)。
賣空
  1. (a) 在受制於(b)段的情況下,指為某賣方或為某人士的利益或代該人士而出售證券(在本定義中稱為「有關證券」),而就有關證券而言,該賣方或該人士憑藉以下事實而擁有一項實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i)
    該賣方或該人士已根據某證券借貸協議:
    (A)
    借用有關證券;或
    (B)
    獲得該協議的對手方確認該方擁有有關證券以借給他;
    (ii)
    該賣方或該人士擁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有關證券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
    (iii)
    該賣方或該人士擁有可取得有關證券的期權;
    (iv)
    該賣方或該人士擁有可認購及可收取有關證券的權利或認購權證;或
    (v)
    該賣方或該人士已為本節之目的與任何其他人士簽訂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7條規則規定的類型的協議或安排;
  2. (b) 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該賣方或該人士已於出售有關證券時發出不附有條件的獲取有關證券的指示。
主要要求
除證券莊家進行證券莊家賣空、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定指數套利賣空參與者進行指定指數套利賣空、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及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進行期權對沖賣空外(詳情請參閱交易所規則附表十四、十五及十八),對交易所參與者進行賣空活動的主要要求為:
  1. 必須在進行賣空前擁有一項實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2. 賣空只限於指定證券於持續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交易;
  3. 把賣空盤輸入自動對盤系統時,必須指明該事項及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之形式顯示該指示為賣空指示;
  4. 必須遵守限價賣空規則,即在賣空指定證券時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進行,但指定證券是獲證監會豁免遵守限價賣空規則的莊家證券則除外;及
  5. 參與賣空的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不時修訂的《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的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一中的賣空規例。
證券借貸及沽空
借入人借入證券時,須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必須可隨時變現,並須是借出人所能接受的。
  1. (a) 抵押品的價值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少於所借證券當時市值的百分之一百。當證券借入用於賣空(定義見本規則附表十一) 目的,則借入人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在任何時候不得少於相關未平倉證券借入頭寸的當時市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b) 當交易所參與者持有其本身或客戶的未平倉證券借入頭寸時,交易所參與者須(至少每日一次)為該等未平倉證券借入頭寸按巿價計算差額,並須維持以上規例第(9)(a)條規定的抵押品水平。 按巿價計算差額時,交易所參與者須: (i) 若每日只計算一次,則對照本交易所公佈的有關證券於上個交易日的收巿價進行計算;或 (ii) 若每日計算兩次或以上,則至少要在首次計算時,對照本交易所公佈的有關證券於上個交易日的收巿價進行計算。
  2. 在任何時候,若抵押品的價值變得低於所借出證券當時市值的百分之一百或(該證券借貸與賣空相關的情況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由借入人和借出人議定的更高百分比),則借出人須最少每日要求借入人將抵押品價值增至百分之一百或(該證券借貸與賣空相關的情況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議定的更高百分比)。
  3. 若抵押品的價值變得高於所借證券當時市值的百分之一百或(該證券借貸與賣空相關的情況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由借入人和借出人議定的更高百分比),則借入人可要求借出人返還抵押品超過百分之一百或(該證券借貸與賣空相關的情況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議定百分比的部分。
停牌證券的買賣
除交易所規則另行規定,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買賣停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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