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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公告
香港交易所對第37章下的債務證券、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及SPAC股份及SPAC權證交易投資者資格的要求

 

如客戶進行債券交易活動,請瀏覽以下網址之細節 :

 

 

為持續提高交易所規則和規例的透明度及市場參與者對規則和規例的理解,聯交所正就《交易所規則》(「規則」)中買賣(1) 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2) 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下的債務證券(「 Ch.37債券」)及 (3)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股份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權證(「SPAC股份及SPAC權證」)的投資者資格要求發出指引。

 

根據近期對市場上Ch.37債券活動的檢視,聯交所觀察到大部分債券交易均於場外進行,且通常為背對背主事人交易1。儘管大部分經檢視的交易所參與者(包括招商證券(香港)) 已實施監控措施,以確保其僅接納符合投資者資格人士的指令(包括評估其客戶身份,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個人專業投資者、企業專業投資者或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資格,以及當涉及中介經紀時,其相關客戶亦符合資格),交易所參與者一般認為該等監控措施僅須涵蓋與其有合約關係的投資者。

 

就此而言,聯交所謹此提醒交易所參與者(包括招商證券(香港))注意以下事項:

第14A06 (14) (a) 條及第14B06 (17) (a) 條分別訂明,僅機構專業投資者可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

第525A (1) 條訂明,僅專業投資者才可購買Ch.37債券;及

第592條訂明,僅專業投資者才可購買SPAC股份及SPAC權證。

 

訂明號碼

投資者資格要求

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

第14A06 (14) (a) 條及第14B06 (17) (a) 條

僅合資格機構專業投資者 (IPI)

Ch.37債券

第525A (1) 條

僅合資格專業投資者 (PI)

SPAC股份及SPAC權證

第592條

僅合資格專業投資者 (PI)

 

作為指導原則,交易所參與者(包括招商證券(香港))應注意規則中的訂明,即僅合資格投資者才可進行有關證券的交易。此外,招商證券(香港)有責任確保與其進行場外交易2的任何交易對手亦符合相關資格規定,或倘有關交易對手為中介人,招商證券(香港)亦須要求其確保相關投資者亦符合資格。聯交所將審慎處理任何不符合相關投資者資格要求的違規事件,並不排除對參與者(包括招商證券(香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罰款或紀律訴訟3。

 

交易Ch.37債券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及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招商證券(香港)客戶或中介客戶(基礎客戶的中介人)有義務確保其或其基礎客戶(如有)持有在招商證券(香港)的帳戶之專業投資者(PI)身份有效。招商證券(香港)戶有責任驗證並確保其基礎客戶為合資格的專業投資者,並有資格參與Ch.37債券市場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 ,及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的交易。如發現帳戶內有任何不符合條件的倉位,招商證券(香港)有權決定平倉或要求客戶平倉, 而Ch.37債券及中華通證券的科創板股份及創業板股份之交易須盡快平倉,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 之交易亦須於交收後三日內平倉。任何爭議和後果將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審查後的最終建議為準。此外,招商證券(香港)將在交易前遵循證監會關於合適性規定的監管要求,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之細節

 

香港交易所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指引日期为2021年12月12日 (参考编号:MSM/014/2021) 2022年3月1日(参考编号:MSM/001/2022) 及 2022年3月31日(参考编号:MSM/002/2022)。

 

1.背對背主事人交易是指交易所參與者在接獲:

(a) 投資者的認購指示後,向第三方購入投資產品,然後再將同一投資產品轉售予該投資者的交易;或

(b) 投資者的認沽指示後,向投資者購入投資產品,然後再將同一投資產品轉售予第三方的交易,當中交易所參與者無須承擔市場風險。

 

2.謹此提醒各交易所參與者不得以非自動對盤進行中華通北向交易。根據第1403及1416條的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必須透過與其連接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的經紀自設系統輸入有關的中華通買賣盤並傳輸至 CSC,以便傳遞至中華通市場進行自動對盤。

 

3.交易所參與者應注意於2021年12月所發出有關交易所規則及紀律程序之修訂的通告(參考編號:LSD/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