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业务
(一)经纪业务
招证香港拥有完善强大的机构和零售销售以及其支持团队,为客户提供高效高质的全方位交易服务,创造多元化增值收益。客户可透过同一户口,穿梭买卖中国内地、香港及不同海外市场各种证券、期货及其相关衍生产品,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以外的海外股票、沪港通、深港通、新股认购、股票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证券借货及沽空, 证券融资, 债券交易等产品交易。公司拥有安全、快捷、现代的电子全平台交易和专人服务,实现全天候响应,让客户可灵活把握全球投资机遇。

产品与服务
  1. 香港股票
  2. 中国内地以外的海外股票
  3. 沪港通、深港通
  4. 环球期货
  5. 新股认购
  6. 股票期权
  7. 证券借货及沽空
  8. 证券融资
  9. 债券交易
  10. 结构性金融产品
交易平台
提供港股美股一站式平台
  1. 中国内地以外的海外股票交易平台
  2. 期货交易平台
(二)机构业务
招证香港拥有完善的机构销售和支持团队,覆盖大部份中国内地及中国内地以外的知名机构客户。凭借销售团队与各地区投资基金经理建立的紧密关系,助力项目承销推广顺利进行,确保发行成功。

产品与服务
  1. 香港及中国内地以外的海外市场交易服务
  2. 构建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密切交流平台
  3. 为机构投资者推荐具优质投资价值的投行项目
  4. 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股票研究服务
  5. 与机构投资者在创新业务上合作
  6. 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股票衍生产品解决方案,提供股票收益互换、结构性票据等产品,涵盖A股、港股、美股等主要市场
(三)场外业务
招证国际(或透过其子公司)现已开通多类型场外业务,包括场外期权报价交易业务、结构化产品定制业务、跨境互换业务、ETF做市与交易服务及其他各类投资解决方案,突破地域限制,实现海内外双向投资,满足合资格专业客户的投资需求和多资产配置需要。
港股交易规则
交易于周一至周五(公共假期除外)进行,交易时间如下:
交易时间全日交易半日交易
竞价时段
开市前时段上午9时正至上午9时30分上午9时正至上午9时30分
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时30分至中午12时正上午9时30分至中午12时正
延续早市中午12时正至下午1时正不适用
午市下午1时正至下午4时正不适用
收市竞价时段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下午4时正至下午4时08分与下午4时10分之间随机收市中午12时正至下午12时08分与下午12时10分之间随机收市
备注: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如果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则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取消买卖盘
可于同一个交易日的午市开始前三十分钟取消早巿的买卖盘。
开巿报价
  1. 开市前时段内作出的开市报价须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最先买盘价(在当日没有最先沽盘的情况下)或最先沽盘价(在当日没有最先买盘的情况下)不得偏离上日收市价(如有)的九倍或以上。
  2. 在持续交易时段作出的开巿报价须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 在当日没有最先沽盘的情况下,则最先买盘价必须高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价减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根据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数目);
    2. 在当日没有最先买盘的情况下,则最先沽盘价必须低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价加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根据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数目)。
    但是,如有上日收市价,则该最先买盘价或最先沽盘价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得偏离上日收市价九倍或以上。
报价
规则第506条规则第506A条
对于除开巿报价以外的任何非自动对盘股份的报价,买盘(竞价买盘除外)可在持续交易时段以下列价格提出:对于除开巿报价以外的任何自动对盘股份的报价,买盘(竞价买盘除外)可在持续交易时段以下列价格提出:
(在各自的第一轮候名单有现存买盘及沽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低于当时买盘价二十四个价位及低于当时沽盘价一个价位之间的价格;
(在各自的第一轮候名单有现存买盘及沽盘的情况下)
A.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低于当时买盘价二十四个价位及当时沽盘价之间的价格;
B.
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乎低于当时买盘价二十四个价位与高于当时沽盘价九个价位之间的价格;及
C.
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当时沽盘价。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买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低于当时沽盘价一个价位,与及当时沽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价再低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低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买盘的情况下)
A.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当时沽盘价,与当时沽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价再低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低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
B.
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乎高于当时沽盘价九个价位,与当时沽盘价、上日收市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价再低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低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及
C.
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当时沽盘价。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沽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高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减二十四个价位的价格;或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沽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减二十四个价位的价格。
(在两方的第一轮候名单均没有现存买卖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最后沽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价再低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低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的价格作出。但是,如果没有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则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或低于最后沽盘价。
(在两方的第一轮候名单均没有现存买卖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最后沽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价再低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低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的价格。但是,如果没有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低成交价,则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高于或等于或低于最后沽盘价。

规则第507条规则第507A条
对于除开巿报价以外的非自动对盘股份的报价,沽盘(竞价沽盘除外)可在持续交易时段以下列价格提出:对于除开巿价以外的自动对盘股份的报价,沽盘(竞价沽盘除外)可在持续交易时段以下列价格提出
(在各自的第一轮候名单有现存买盘及沽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高于当时沽盘价二十四个价位及高于当时买盘价一个价位之间的价格;
(在各自的第一轮候名单有现存买盘及沽盘的情况下)
A.
限价盘的价格为介乎高于当时沽盘价二十四个价位及当时买盘价之间的价格;
B.
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为介乎高于当时沽盘价二十四个价位与及低于当时买盘价九个价位;及
C.
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以低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沽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介乎高于当时买盘价一个价位,与当时买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三者中的最高价再高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高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沽盘的情况下)
A.
限价盘的价格为介乎当时买盘价,与当时买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三者中的最高价再高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高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
B.
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为介乎低于当时买盘价九个价位,与当时买盘价、上日收市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三者中的最高价再高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高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之间的价格;及
C.
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买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当时沽盘价加二十四个价位的价格;或
(在第一轮候名单没有现存买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当时沽盘价加二十四个价位的价格。
(在两方的第一轮候名单均没有现存买卖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最后买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三者中的最高价再高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高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的价格。但是,如果没有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则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或高于最后买盘价。
(在两方的第一轮候名单均没有现存买卖盘的情况下)
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最后买盘价、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三者中最高价再高二十四个价位(如属庄家证券,则该再高价位为交易所不时规定的价位)的价格。但是,如果没有上日收巿价及当日最高成交价,则限价盘或增强限价盘的价格可低于或等于或高于最后买盘价。

规则第506条、第506A条、第507条及第507A条不适用于竞价盘。或一般竞价盘只可按规则第501G条在开市前时段输入系统。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只可在规则第501(1)条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输入系统中,但延续交易证券的该类买卖盘亦可在延续早市输入系统(如适用)。
卖空
  1. (a) 在受制于(b)段的情况下,指为某卖方或为某人士的利益或代该人士而出售证券(在本定义中称为“有关证券”),而就有关证券而言,该卖方或该人士凭借以下事实而拥有一项实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i)
    该卖方或该人士已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
    (A)
    借用有关证券;或
    (B)
    获得该协议的对手方确认该方拥有有关证券以借给他;
    (ii)
    该卖方或该人士拥有可用以转换为或换取有关证券的其他证券的所有权;
    (iii)
    该卖方或该人士拥有可取得有关证券的期权
    (iv)
    该卖方或该人士拥有可认购及可收取有关证券的权利或认购权证;或
    (v)
    该卖方或该人士已为本节之目的与任何其他人士签订属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7条规则规定的类型的协议或安排;
  2. (b) 就以上(a)(ii)丶(iii)丶(iv)或(v)而言,不包括该卖方或该人士已於售卖出售有关证券时发出不附有条件的获取有关证券的指示。
主要要求
除证券庄家进行证券庄家卖空丶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进行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卖空丶指定指數套利卖空參与者进行指定指數套利卖空丶指定股票期货对冲卖空參与者进行股票期货对冲卖空丶结构性产品对冲參与者进行结构性产品对冲卖空及庄家或期权对冲參与者进行期权对冲卖空外(详情请參阅交易所规则附表十四丶十五及十八),对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卖空活动的主要要求为:
  1. 必须在进行卖空前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於其购买人名下;
  2. 卖空只限於指定证券於持续交易时段在本交易所达成的交易;
  3. 把卖空盘输入自动对盘系统时,必须指明该事项及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之形式显示该指示为卖空指示;
  4. - 必须遵守限价卖空规则,即在卖空指定证券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沽盘价进行,但指定证券是获证监会豁免遵守限价卖空规则的庄家证券则除外;及
  5. 参与卖空的交易所参与者在任何时候均必须遵守不时修订的《条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时批准的有关本规则附表十一中的卖空规例。
证券借贷及沽空
借入人借入证券时,须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必须可随时变现,并须是借出人所能接受的者。
  1. (a) 抵押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少于所借证券当时市值的百分之 一百。当证券借入用于卖空(定义见本规则附表十一) 目的,则借入人提供的抵押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相关未平仓证券借入头寸的当时市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b) 当交易所参与者持有其本身或客户的未平仓证券借入头寸时,交 易所参与者须(至少每日一次)为该等未平仓证券借入头寸按巿价计算差额,并须维持以上规例第(9)(a)条规定的抵押品水平。 按巿价计算差额时,交易所参与者须:(i) 若每日只计算一次,则对照本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证券于 上个交易日的收巿价进行计算;或 (ii) 若每日计算两次或以上,则至少要在首次计算时,对 照本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证券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巿价进行计算。
  2. 在任何时候,若抵押品的价值变得低于所借出证券当时市值的百分之一百或(该证券借贷与卖空相关的情况下) 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由借入人和借出人议定的更高百分比),则借出人须最少每日要求借入人将抵押品价值增至百分之一百或(该证券借贷与卖空相关的情况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议定的更高百分比)。
  3. 若抵押品的价值变得高于所借证券当时市值的百分之一百或(该证券借贷与卖空相关的情况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事先由借入人和借出人议定的更高百分比),则借入人可要求借出人返还抵押品超过百分之一百或(该证券借贷与卖空相关的情况下)百分之一百零五或议定百分比的部分。
停牌证券的买卖
除交易所规则另行规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均不得买卖停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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